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 发布日期:2013-02-02 点击此处返回首页 

    天津津南开发区优惠政策

          

一、在津南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 纳税,期限在十年以上(含十年)生产型企业,可享受如下优惠:

三资企业

1、所得税 ,增值税国家正在制定中,暂不享受优惠政策

内资企业

1、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内资项目,自盈利之日起,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区留部分,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,后三年50%奖励企 业;

2、注册资本501—16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一年内奖励企业实 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
3、注册资本1601—4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 日起,连续二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
4、注册资本4001—8000万元人民币的 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%;

5、注册资本 8001—1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,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,连续四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 30%;(上述实缴增值税是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之剩余部分)

二、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和15000万 人民币以上的中、大型项目,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,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,成片开发土地 建园中园的项目,还可对企业实行更优惠的政策(即一企一议)。

三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安置本 区劳动力连续三年占企业员工总数60%以上的,另给予企业一年缴纳所得税区留部分30%的奖励。

四、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,凡购地自建厂房的,除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外,自应 缴房产税之日起,连续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实缴房产税。对在开发区购地自建厂房出租招商的,自应缴房产税之 日起,连续五年全额奖励实缴房产税。

五、迁入津南区并在本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,凡剩余经 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按新建企业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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